“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模式“零成本”
合力高效解糾紛
道拉達訊(通訊員:尤建武、胡文斌)近日,八十七團司法所與博樂墾區人民法院高效協同聯動,利用“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2022年5月30日,八十七團司法所負責人接到莫某電話,“喂,所長嗎,我是莫某,我租了房東熊某的商鋪,現在房租到期了,我不續租了,結果他不給我退押金,他還要把我的灶臺收走,我從來沒見過這樣不講道理的人,所長您趕緊來一趟吧”。接聽完電話后,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避免矛盾進一步擴大,司法所負責人立即帶領專職人民調解員前往當事人所租商鋪了解情況并依法進行調解。
“所長,你來評評理,兩年前我給他租這個商鋪是新裝修的,這兩年他開飯店把我墻紙熏黃了、灶臺也給我拆了、衛生間的暖氣也損壞了,我現在要收回他的灶臺,而且暖氣費也沒有交,我現在就是不給他退押金!狈繓|熊某情緒激動的說道!拔矣植皇遣唤o你交暖氣費,之前暖氣不熱,我們這一片商鋪都沒有交暖氣費,我租你的商鋪這兩年的暖氣費我肯定要交的啊,你的墻紙我之前就跟你說過,給你賠墻紙損壞的費用,你現在為啥不給我退押金,你還把我買的灶臺收走,憑什么?”莫某說。
司法所負責人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及時控制雙方激動情緒,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進行了解情況。經了解,2020年6月10日,當事人莫某與熊某簽訂了兩年房屋租賃合同用來經營飯店,飯店長期經營導致部分墻紙發黃開裂、原灶臺被拆除、以及衛生間暖氣損壞。交房時,房東熊某以房屋受損和莫某未交所租商鋪兩年暖氣費為由不退還租房押金并索要莫某買的灶臺,雙方為此發生矛盾糾紛。
調解過程中,司法所負責人和專職調解員給雙方當事人解讀了《人民調解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條款,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工作人員耐心細致的調解,勸說雙方各讓一步,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房東熊某退還1500元押金給莫某,由莫某于2022年10月1日前繳清兩年的暖氣費用7212元。但由于房東熊某擔心后續發生糾紛,為保障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司法所工作人員現場提供了法律指導,引導雙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給調解協議書加上一道“保險”。雙方均表示申請司法確認,司法所工作人員立即聯系博樂墾區法院,幫雙方預約了辦理確認時間,并指導雙方撰寫了司法確認申請書。5月31日,博樂墾區法院依法受理了司法確認申請,經審查,裁定雙方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并向莫某和熊某出具了民事裁定書。至此,該糾紛在極短時間內得到了圓滿化解。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聯動模式,止糾紛于未訴,既免除了當事人訴累,又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下一步,八十七團司法所巧用團場“法官工作室”,主推“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工作模式,充分發揮司法確認零收費、高效率、耗時短的優勢,將人民調解與司法確認緊密結合,切實將矛盾糾紛止于訴前、解于源頭,為基層社會治理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圖為:司法確認現場
圖為:經司法確認后,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留影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