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受處罰,強制執行無處逃——鹽津法院準予強制執行一起非法行醫案
李某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以輸液方式開展人體診療活動,鹽津縣衛生健康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4元,沒收登記保存的醫療器械。限期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國庫。該處罰決定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繳納罰沒款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近日,鹽津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對鹽津縣衛生健康局申請執行被申請人李某某罰沒款人民幣50084元,加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準予強制執行。
法官寄語:人體診療活動,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人命關天。國家從立法層面制定了嚴厲的規定,并已經建立起了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極大緩解了廣大群眾“就醫難,就醫貴”的問題,但部分群眾仍堅信相信“民間神醫” ,或圖方便、圖便宜等因素,各種無證行醫的現象時有發生,其中潛在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希望廣大群眾不要相信所謂的民間神醫、土辦法,看病就醫應到正規的醫院進行,才能解決病痛、恢復健康。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